为了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、积极进取,促进本科生全面发展,依据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(政府)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辽财教[2007]576号)、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辽财教[2007]574号)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辽财教[2007]575号)等规定,结合我院本科生教育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 参评对象
本科生励志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材料学院在校全日制大二、大三、大四年级本科生。
二、 奖励标准
励志奖学金:每生奖励5000元/年。
三、 评审组织
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(省政府)奖学金评审委员会,由院长、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、学生工作副书记、本科生辅导员和本科生代表组成。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本科生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。
四、 申请条件
(一) 基本申请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2. 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具有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意识。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。
4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(二)在符合以上条件外,申请国家(省政府)奖学金的当年,申请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照评选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进行评定,在所在年级专业前30%的贫困生可以参评,在此范围内被学校认定的特殊困难等级学生优先考虑。
2、当学年无挂科记录。
3、能积极参与学院“彩虹计划”贫困生主题励志教育活动等各类学院集体活动,且没有无故缺课缺操等情况出现。
4、获得当学年国家(省政府)奖学金不予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五、评选方式
1、学院按照各年级及所在年级专业贫困生比例进行名额分配。
2、按照所在专业前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选。